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103执11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