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3民初9696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地所地: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第五层E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地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2号办公楼。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余款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