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03民初9696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地所地: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第五层E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地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2号办公楼。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南宁源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余款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