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都电力有限公司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四川渝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518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隐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渝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新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罗坤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渝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81元,由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钟诗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任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