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都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渝都电力有限公司、西某某光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财保55号 申请人:四川渝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街138号1栋22层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418209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西***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乡***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6U3J8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渝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光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昌支行碧海蓝天分理处账号为2263********的银行存款1821836.02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四川渝都电力有限公司的该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渝都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光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昌支行碧海蓝天分理处账号为2263********的银行存款1821836.0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