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9174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广西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