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勃,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芳,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璇,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任 华
审 判 员 田 勤 耕
审 判 员 魏 哲
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 官助 理 周 谧
书 记 员 宗 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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