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494号 原告:陕西千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千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亿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白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