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04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进,男性,1976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495号龙居山庄翔龙居18幢1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358171。
法定代表人:陈坤。
本院在执行:**进与***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双平
审判员 汪宇龙
审判员 周玉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