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29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博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495号龙居山庄翔龙居18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博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2969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泗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