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495号龙居山庄翔龙居18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323581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彭欢

书记员刘文灿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