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8138号之三
申请人:广东金箍棒管桩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沙仔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AKEQ84。法定代表人:王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进贤门大道(荣诚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NE1B1C。法定代表人:郑炎雄。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人广东金箍棒管桩基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金箍棒管桩基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579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813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7940元。由于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广东金箍棒管桩基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79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金箍棒管桩基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7940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