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209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地址: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榕东丽晨3栋A梯1401室(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NE1B1C。
法定代表人:郑炎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147号;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圆通路1号创业中心409室(经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4494XT。
法定代表人:张玉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媛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1元,本院予以退还人民币3266元。
审判员 陈 蕾 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