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202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丽景******(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郑炎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520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规定,一、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联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32元,公告费390元由***承担。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其没有自觉履行。经查,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粤F×××××汽车一辆,已另案[(2020)粤5202执1007号]查封(封档),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素锋
审判员 潘树杰
审判员 张又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