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润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3执3635-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润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润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116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不动产、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下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反馈至申请执行人,商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14685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利息,未受偿额14685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3执36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
审判员薛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