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35712号
原告:**,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琛,广东海埠(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凤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斌,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璐,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王琛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斌、任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剩余委托费10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以105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共计3336.81元;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暂定计算至2021年8月6日共计8265.25元,以上合计11602.06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2017年10月25日,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公司代办企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等一切事宜。上述各项代理,须委托事项一次性费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此款项不包括企业社保及建造师缴纳费用)。被告按照规定费用标准和付费时间支付,分别为:第一次为本合同签订三日之内预付人民币3万元;第二次为被告业绩在陕西一体化平台公示合格且上报拿到受理单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7万元,第三次为被告资质申报成功在建设网公告公示成功后且领取资质证书交于被告当日并核实后,被告需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款项10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公司提供办理资质相关的证件资料,如因被告的原因延误办资质的时间,本合同截止日顺延,原告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涉案委托事项预计在2017年12月底前业绩上网,2018年4月底前被告二级环保资质见公示并拿到相关证书”。合同第六条、第八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第-笔款项到账后生效,...协商不成则任何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协议签订地点为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中心XX座XX层协议指定账户为6284802161********,账户名为徐佳琳,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账户支付了预付款3万元。原告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委托托事项,并于2018年11月28日为被告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资质证书号为:D261073839。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第二笔、第三笔款项,被告迟不付委托费用。2018年12月21日,原告公司因项目及经营需要,经全体股东致同意办理了注销手续。就涉案债权二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继续向被告追偿催要,后被告于219年2月3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12月31日先后共支付6500元,剩余10500元至今来付。2020年9月1日,原告杨四代表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委托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相关款项。被告法定代表人曹凤忠收到律师函后,联系委托律师及原告亦表示协商支付剩余款项,但是至今仍未清偿涉案款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逾期付款且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付剩余款项的行为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公司注销后,其全体股东作为遗漏清算的到期债权的权利人,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因此,二原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论请求,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2017年10月25日,答辩人为承包相关环保工程,委托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办企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等一切事宜。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第5项,如果被答辩人公司无法一次性完成甲方委托事项,被答辩人公司可继续按照程序申报,合同继续有效,或者被答辩人公司无条件退还答辩人所有已付款项,合同终止。第6项,涉案委托事项预计在2017年12月底前业绩上网,2018年4月底前被告二级环保资质见公示并拿到相关证书”。同日,答辩人给付被答辩人公司代理费用30000元,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答辩人积极配合被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交了企业的相关基本信息,因被答辩人工作不认真,将答辩人的公司地址填写错误,致使答辩人多次派员工前往变更。答辩人将以往的工程资料交被答辩人进行检索审核。被答辩人公司选取了答辩人公司施工完成的《宁强县大茅坪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工程》《勉县废水污染综合防治工程》两份工程资料,编写了工程业绩。此后,办理资质证书的相关工作,全部是由答辩人公司员工王云前去办理。直至2018年11月28日,答辩人方才取得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资质证书号为:D261073839。答辩人认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答辩人公司仅是编写了相关工程业绩,没有实际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后续的办证工作全部是由答辩人自行完成的,按照《委托协议书》约定的2018年4月底前答辩人二级环保资质见公示并拿到相关证书,被答辩人逾期7个月,致使答辩人已经联系好的环保工程无法参与承建和投标。给答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请拿出工作记录和双方确认工作联系函件。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公司在委托事项中仅为答辩人编写了两份工程业绩,其余事项均未亲自履行。且逾期取证,给答辩人造成了一定损失。故、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注销,2018年6月21日至注销之日,该公司的股东为原告杨园、***。
2017年10月25日乙方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甲方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办甲方企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等一切事宜。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上述各项代理,须按委托事项一次性费用总金额共计20万元(此款项不包括企业社保以及建造师缴纳费用)甲方按照规定费用标准和付费时间分别为:第一次:本合同签定三日之内预付3万元,第二次:甲方业绩在陕西一体化平台公示合格且上报拿到受理单三个工作日内支付7万元,第三次:甲方资质申报成功在建设网公告公示成功后且领取资质证书交于甲方当日并核实后,甲方需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款项10万元。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提供办理资质相关的证件,如果因为甲方的原因延误办理资质的时间,本合同截止日顺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该条第5项约定,如果乙方无法一次性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乙方可继续按照程序申报,合同继续有效,或者乙方无条件退还甲方所有己付款项,合同终止。该条第6项约定,乙方预计在2017牛12月底前业绩上网,2018年4月底前甲方二级环保资质见公示并拿到相关证书。
2017年10月25日起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了委托事项所需的公司内部基本资料清单,被告2018年8月21日方才完成资料填写上传工作,但直至2018年10月31日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在等被告每月份社保明细,而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1月28日要求被告提供社保凭证,被告还差厂房证明、企业章程等未提供,而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0月25日要求被告提供企业章程等。
2018年10月31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受理了被告申请资质升级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二级的事项,并出具了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2018年11月28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被告颁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018年11月29日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知被告获得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催要了剩余款项,但被告称公司目前资金紧张,账上没钱,被告曹姓负责人称“最近在收款,款到给你付”。此后被告自行领取了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证书。
2017年10月25日被告向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3万元,2019年2月3日被告向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5万元,2019年5月5日被告向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5000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向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万元,上述共计95000元。
2020年9月1日原告委托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律师函催要欠款,被告收悉了该律师函。
上述事实有,委托协议书、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陕西景选举执行董事监事及聘任经理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登记证照顾颁发及归档记录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资质信息公示截图、原告与被告公司经办人王云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曹凤忠的微信记录截屏、长安银行客户交易回单、律师函、2020.9.10原告代理人和曹凤忠的通话录音、被告资质升级陕西政务服务网资料截屏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项,虽未在2017年12月底前业绩上网,2018年4月底前甲方二级环保资质见公示并拿到相关证书,但除去主管部门因素外系因被告原因即不能及时提供社保明细等材料延误办理资质时间,故按协议第四条约定截止日应当顺延,而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的工作人员亦付出劳动,但被告有义务配合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资质相关的事宜,协议并未约定具体哪些工作由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哪些工作由被告完成,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颁发后,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告知了被告,被告自行领取了资质证书,而在资质证书颁发后,被告亦愿意付款,只是称最近在收款,资金紧张,账上没钱。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在拿到受理单三个工作日内支付7万元,更未按协议约定,在领取资质证书后,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款项,显属违约,被告应向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委托费105000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原告主张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陕西景羿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1日注销,2018年6月21日至注销之日,该公司的股东为原告杨园、***,现原告杨园、***要求被告向其承担上述债务,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园、***支付委托费105000元。
二、被告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该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被告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党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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