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县盛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凤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伟斌,系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阳县盛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屈小兵,系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盛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阳县盛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3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山阳县盛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阳县盛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约谈,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明俭
审 判 员 房小康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