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03执77号
***、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6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8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