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4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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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9)陕011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陕西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案款55492.78元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同意结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实现。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43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2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