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华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通华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1民初868号
原告:广安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普安镇斑竹园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2B1Y256。
法定代表人:华学勤,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通华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8层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KQG8D。
法定代表人:肖涛,执行董事。
原告广安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通华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由于广安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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