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7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6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5514中的存款20万元。现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5514中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