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632

 

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99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5514中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为20万元。担保人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5514中的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30元,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