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02民初360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29日生,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婷婷,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