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乙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正乙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锦绣山水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6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正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锦绣山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9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88610.94元(含执行费13155元),已执行标的13155元,未执行标的1075455.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宁夏正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锦绣山水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中规定履行完毕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9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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