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乙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正乙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2民初1478号
原告:***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乙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2元,减半收取计4211元,由***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娜娜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