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乙实业有限公司

***、***乙实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保90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胡家沟村5组12号。
被保全人***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洲北街西侧兴业家园4-6、4-7、4-8商业楼13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45060Y。
法定代表人郝正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9055H。
法定代表人王敬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六枝特区龙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天顺汽摩机电城1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GKGGG15N。
法定代表人周挺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03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保全,保全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乙实业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龙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400478元(大写:肆佰肆拾万零肆佰柒拾捌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乙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4050110262000000159)的银行存款11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乙实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号33010078801400001534)的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3050141360700000169-0001)的银行存款14596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1001028700053009990)的银行存款14596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六枝特区龙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号602010100100562420)的银行存款14596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昭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执行员  王崇锦
书记员  陈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