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乙实业有限公司

六枝特区***材厂、***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4049号
原告:六枝特区***材厂,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原大用矿木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K38TB6P。
经营者:曾志,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负责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州北街西侧兴业家园4-6、4-7、4-8号商业楼13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45060Y。
法定代表人:郝正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六枝特区***材厂与被告***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2日,原告六枝特区***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六枝特区***材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周定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尚源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