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央秦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央秦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民终5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央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央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确认其与央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央秦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月平均工资4400元7.5个月);3.央秦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暂计为:17600元(暂计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共计4个月工资)。事实和理由:一、其在原审提交工服、工牌、工资发放流水、住院病案以及与工地负责人**的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央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开庭时,证人***和***均到庭作证,二人均是央秦公司员工,不仅能证明其在央秦公司工作,而且证明平日工资由财务***和***发放,亦能证明其平时受**领导,**系工地负责人,其与**的聊天记录以及其受伤后由**送往医院,并在联系人处留人为**。该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与央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其入职后,央秦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央秦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央秦公司未向其办理社会保险,故应予以补缴。四、央秦公司应向其支付拖欠工资17600元(暂计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央秦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其与央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央秦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月平均工资4400元7.5个月);3.央秦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暂计为:17600元(暂计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共计4个月工资);4.本案诉讼费由央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庭审中诉称,其于2019年8月20日进入央秦公司工作,任水工一职,2019年10月14日晚上,其在央秦公司草滩国家电网330变电站项目做消防管道时从高空摔下受伤,因伤住院治疗,央秦公司从2020年1月23日起扣发其工资。***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证人证言、工服、工作牌、银行交易流水、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双方是否达成确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考核和支配,是否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提交的银行流水未有央秦公司支付工资记录,***主张的工资发放人员“***”、“***”无法核实与央秦公司的关系;工作牌上未有央秦公司公章,钢印不是央秦公司名称;证人非央秦公司单位员工;录音录像真实性亦无法核实。故***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央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其与央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认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央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判决的分析认定,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其上诉理由中要求央秦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一节不予处理。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