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11692号
原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9号南宁全盛商业广场,江南水街15栋15-5-13、15-5-15、15-5-16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西***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系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业,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23号7号楼2层201B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梢静,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于2022年12月6日收到原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已申请缓交),由原告广西全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