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0423号
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本院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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