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御道华城A座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雁引路大兆街道办事处章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告所提涉案合同(订货单)并未加盖上诉人公章,故不应作为本案确认管辖权的依据。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1、被上诉人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时所提交的涉案合同(订货单)载明合同履行地位于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航天枢纽站向东1000米路北(陕机械项目部),该地属西安市长安区辖区。上诉人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对被上诉人所提证据效力提出质疑,但即未否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提出涉案合同履行地不真实的证据。因此,本案应以原告所提供的涉案合同确认管辖。2、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