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民初字第00196号
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御道华城A座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明德门长江丰泽园A座160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黎欢,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6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3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郝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