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二初字第01106号
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御道华城A座6F。注册号6100001002726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未央区玄武路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明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源亚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80.5元,其余2480.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逯涛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