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603民初2626号
原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