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与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327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系原告表兄弟。
被告(反诉原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花园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1435427E。
法定代表人:钱门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与被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12月24日,被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中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