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汇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702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花园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14354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汇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新能源产园A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RGOU0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汇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702执1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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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