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管明亮、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4021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明亮,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跃进,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花园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1435427E。

法定代表人:钱门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传信,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管明亮、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管明亮在答辩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系专属管辖,即由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院所在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本院无管辖权。被告管明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案涉工程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管明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圆圆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方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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