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236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阳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钱门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冬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南湖路**
负责人:吴文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铜陵市义安区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3元,减半收取计238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季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