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02民初4762号

原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91435427E。

法定代表人:钱门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珊珊,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要向洪增东支付工资而向原告借款85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洪增东支付了85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35000元的借款,并于2019年5月21日就剩余借款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事由为预付洪增东工资。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剩余借款,被告仍未归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接原告枞阳县农网工程,因被告拖欠洪增东工资,洪增东以原告为申请人向池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3月24日,原被告与洪增东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原被告给付洪增东工资及补偿共计115000元。2019年4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洪增东支付85000元。为此,被告欠原告85000元。2019年4月2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35000元,并于2019年5月21日就剩余款项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并载明借款事由为预付洪增东工资。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归还,以致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信息、协议、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必须清偿。原告向洪增东支付85000元工资款系因被告拖欠行为所致,该款项实系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工资款。而且,被告已向原告归还35000元,并通过借条的方式对剩余欠款进行了确认,表明被告知晓并认可原告的垫付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欠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查玉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翔

书记员方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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