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被执行人: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齐山花园。
***与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华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572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