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民初1281号
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观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才,男,住江西省樟树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广迪智能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工业园清江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聂斌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广迪智能钢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钦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媛
书 记 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