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民初1204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桥大厦1幢1层商业26号。
法定代表人:山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芙蓉,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2020年12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庄晓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