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2002号之一
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东山村箸坞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桥大厦1幢1层商业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6元,减半收取3093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13元,由原告长兴中海沥青砼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