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928号
原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信泉管道经营部,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新塍公路南侧新宇1号商住楼322.32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11MA2EX19E89。
经营者:***,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新月公寓26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桥大厦1幢1层商业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984802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王江泾信泉管道经营部诉被告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