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9执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洋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牡丹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452202A。
法定代表人:***,重庆东洋锅炉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发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药材村三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86715372。
法定代表人:范强,重庆市南川区发盛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洋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发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9民初6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发盛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东洋锅炉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39300元、逾期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5元、申请执行费229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通过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等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足额财产可供执行;3、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但因余额不足且有在先冻结而无法执行到位;4、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川区XX镇XX居委X组的宗地(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位于南川区XX镇XX路XXX号的宗地(面积为1800.69平方米)、位于南川区XX镇XX路XXX号(XXX)X幢X-XX房屋(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进行了查封,但因属轮候查封且设定了抵押权而无法执行到位;5、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渝GXXXXX、渝GXXXXX)进行了查封,但因属轮候查封而无法执行到位;6、到被执行人位于南川区三泉镇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根据其申报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债务较多;8、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行为;9、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9执2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