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3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黔0303执276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重庆东洋锅炉有限公司与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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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洲
书记员 王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