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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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24民初126号
原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化,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陕西***日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23。
住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陕西长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58。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办事处XX巷XX号XX号楼X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刘XX与被告程XX、陕西***日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公司)、陕西长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韦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刘XX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程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韦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拆除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垃圾清运费共1745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刘XX追加诉讼请求:要求***日公司、韦建设公司对被告程XX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程XX挂靠***日公司、长韦建设公司的资质签订合同,从事涉案拆迁工程。2017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程XX经中间人***介绍并见证签订了一份《拆迁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拆迁范围,完成对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垃圾清运至室内±0地平,被告按照38元/㎡单价向原告支付拆除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垃圾清运费。此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拆除了建筑物。2018年12月,被告与合阳县拆迁办核对了己拆迁范围的面积,亲自书写了“刘XX拆迁户”面积和价款清单,合计总金额是174515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款,被告以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划掉作废的“合同第9条”内容提出扣款的无理要求,经多人协商无果。
被告程XX辩称,被告程XX没有借用被告***日公司的资质,也没有以被告***日公司名义与原告刘XX订立案涉合同,原告刘XX的劳务工程不在被告***日公司的标段范围,而是在被告长韦建设公司的标段范围。被告***日公司与被告长韦建设公司是两个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公司独立法人。被告***日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日公司的起诉。被告程XX没有借用被告长韦建设公司的资质,也没有以被告长韦建设公司名义与原告刘XX订立案涉合同,被告程XX是以个人名义与原告订立案涉合同,原告申请追加长韦建设公司为本案的被告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总计工程款150515元,原告起诉案涉《拆迁合同》第九条约定把原先被告程XX给付的140000元退还给被告程XX,该条虽有被勾划掉的痕迹,是原告单方行为和意思表示,对被告程XX不产生约束力,被告程XX给原告的140000元,不是合法的债务转移,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被告程XX给付原告的140000元应该计入案涉工程款总数。
被告***日公司辩称,本案被告程XX没有以挂靠我公司名义从事案涉工程民事活动,也没有以我公司名义与原告刘XX订立案涉合同。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刘XX,所干工程均不在我公司中标标段范围。请依法驳回原告刘XX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长韦建设公司辩称,我公司把工程转包给被告程XX,我公司应该作为本案第三人,而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6日,合阳县城中村拆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以下简称合阳县拆迁办)与***日公司(乙方)签订《学巷片区XX户区改造官庄地块一标段拆迁工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XX庄XX段拆迁工程,包括拆迁村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等,总工程量13181.86㎡(XX庄XX组XX.XX㎡、XX庄XX组、八组零散区域4554.17㎡、村委会270.79㎡),甲方支付乙方拆迁工程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垃圾清运费等,单价63元/㎡。同日,合阳县拆迁办(甲方)与长韦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学巷片区XX户区改造官庄地块二标段拆迁工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XX庄XX段拆迁工程,XX庄XX组村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等,总工程量为9121.32㎡,甲方支付乙方拆迁工程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垃圾清运费等,单价63.2元/㎡。被告长韦建设公司、***日公司在承包上述工程后,将其承包工程转包给被告程XX。又查,合阳县拆迁办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学巷片区XX户区改造官庄地块一标段拆迁工程款830457.08元,支付二标段拆迁工程款576467.42元。
2017年7月10日,被告程XX(甲方)与原告刘XX(乙方)经中间人***介绍并见证签订《拆迁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将甲方指定的20户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垃圾清运至室内±0地平,甲方付给乙方拆除工程人工费、机械费、垃圾清运费等,单价38元/㎡。在签订合同时,经协商,原告刘XX将被告程XX提前打印好的合同中第二条第9项“乙方动工前将甲方垫付的壹拾肆万元(¥:140000)给予甲方”划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程XX的要求拆除建筑物。2018年12月,被告程XX与合阳县拆迁办核对了己拆迁范围的面积,亲自书写了“刘XX拆迁户”清单,该清单载明原告刘XX拆迁的***、***等20户,每户拆迁面积,20户应拆迁面积为4847㎡,其中***171㎡原告未拆除,***户拆除一半计面积83.5㎡,原告实际拆迁面积为4592.5㎡,应付原告拆迁费为4592.5㎡×38元/㎡=174515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款,被告以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划掉的第二条第9项内容提出扣款,经多人协商无果。原告刘XX施工的拆迁范围包含在被告长韦建设公司承包的学巷片区XX户区改造官庄地块二标段拆迁工程范围内。
另查明,陕西帝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合阳分公司拖欠原告刘XX官***点拆迁工程款198000元,2016年8月19日,经陕西帝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合阳分公司官***点拆迁工程工作人员***协调,被告程XX自愿支付刘XX140000元,原告刘XX给被告程XX出具领条一份,内容为“今领到拆官***点费用(挖机费用)款壹拾肆万元正”。
上述案件事实,有合阳县拆迁办与***日公司签订的《学巷片区XX户区改造官庄地块一标段拆迁工程合同》、与长韦建设公司签订的《学巷片区XX户区改造官庄地块二标段拆迁工程合同》,学巷片区XX户区XX庄XX段、二标段拆除工程量确认书,***日公司、长韦建设公司领取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合同》,被告程XX出具的“刘XX拆迁户”面积和价款清单,证人***、***、***的证言,以及原、被告当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长韦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拆迁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程XX,被告程XX又将该拆迁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原告刘XX,其转包及分包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刘XX与被告程XX签订的《拆迁合同》无效。原告刘XX拆迁范围的工程,因被告程XX与合阳县拆迁办已验收并核对,合阳县拆迁办也以实际支付工程款,原告刘XX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拆迁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中,被告程XX对原告刘XX的实际拆迁面积有分歧,但被告程XX提供的“刘XX拆迁户”清单,该证据由被告程XX亲自书写,能够证明原告刘XX的实际拆迁面积为4592.5㎡。被告长韦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拆迁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程XX,依法应对其转包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诉讼中,被告程XX主张扣除原告刘XX于2016年8月19日收取的140000元工程款,并提供与***通话的录音资料及(2019)陕渭公正民字第63号《公证书》,因被告程XX已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刘XX施工的拆迁工程范围不在被告***日公司承包的拆迁工程范围内,被告***日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㈤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㈡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XX工程款174515元,被告陕西长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保全申请费1393元,共计3288元,由被告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囤
二○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员车娟琴
2019052412619621223612XXXXXXXXXXXXXXX1969113610XXXXXXXXXXXXXXX08XXXXXXXXXXXXXX452356XXXXXXXXXXXXXX5858696330502201919117451522017710038201812174515915051514000014000014000020174269121328356945541727079639121326328304570857646742201771020038914000020181220204847171835459254592538174515919800020168191400004592520168191400002019631517451537901895139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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