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

***、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9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江苏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8182385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宏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雷家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同同,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因与被上诉人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士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91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杨某,4的伤情并不严重,表现在:1.其不是将杨某,4推倒在工作台上,而是平按在工作台的平面上,不可能导致骨折,充其量只是挤压造成的轻微骨裂。2.杨某,4在医院就医时,医生只是开具了一些消炎止痛类普通药,并未采取任何手术措施,并且只开具了一周的病假。3.杨某,4在医院就医后当天,又回到公司上班。在病假期间,杨某,4在家中行动自如,并表示不用休息,想早点回去上班。二、其已经取得杨某,4的谅解。正是因为杨某,4的伤情并不严重,再加上其事后诚恳道歉,积极赔偿,杨某,4才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原谅,不会追究其责任。但是,雅士利公司利用雇主的强势地位,强迫杨某,4更改证词,并出庭作证。三、雅士利公司开除其程序严重违法。事情发生在2020年的12月8日下午1点以后,杨某,4受伤后又到医院就医,其间经历几个小时。雅士利公司当天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没有听取***申辩的情况下,就出具《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严重损害其作为劳动者的正当权利。四、雅士利公司伪造证据。***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后,雅士利公司伪造了《会议纪录》、确认函、工会通知函等文件。五、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其前提应当是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的行为既没有影响雅士利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没有给雅士利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雅士利公司指责***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没有证据支持。***所犯过错并不严重,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前提下,雅士利公司仍然不依不饶,小题大做,刻意夸大事实和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实质是变相裁员,逃避法律义务。六、一审在庭审中,不是客观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而是主观为雅士利公司的观点想方设法寻找证据支持,对***的意见避重就轻,对核心问题不做审查,判决几乎完全照抄劳动仲裁裁决书,没有公平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雅士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与杨某,4在生产车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将杨某,4推倒在工作台上,导致杨某,4左侧多发肋骨不全骨折,达到《员工手册》中违纪解除规定。***知晓《员工手册》相关内容,雅士利公司依据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告知***,也告知了工会。杨某,4伤情严重,构成轻伤二级。杨某,4在微信中只是说不追究***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但并未说谅解***,而是要求雅士利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处理。
***向一审起诉请求:判令雅士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32971元、2020年11月与12月的工资差额1600元、2020年度年终奖6668元,诉讼费由雅士利公司承担。
一审查明事实:2012年8月,***与苏州市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业园区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派遣***至雅士利公司操作岗位工作。2016年1月,***与雅士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从事生产工作。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雅士利公司处《员工手册》第九章奖惩制度9.2纪律处分9.2.2公司对员工的纪律处罚:A口头警告、B书面警告、C最后警告、D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附件一:公司纪律处分细则纪律条款二.C.2在公司内斗殴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C-D之处理。此《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订,***知晓《员工手册》。
《2020年12月8日事件经过纪要》中载明:2020年12月8日13点10分左右,我在操作T20电动托盘车时,看见王伟伟和杨某,4在助剂区争论生产工艺有误的问题,我作为现场领班前去了解,给杨某,4解释生产工艺有误的原因。随后,我便离开了助剂区。我听到杨某,4一直在念叨口头禅(我与杨某,4不是同籍),我一时没控制住情绪,推了杨某,4一下。在杨某,4受伤后,我感受到自己的错误,十分后悔,我自愿承担杨某,4本次受伤后的医疗费用。***在当事人签字处签字确认。
2020年12月8日《苏州九龙医院门诊病历》显示:杨某,4门诊诊断为左胸多发肋骨折。
2020年12月8日《会议纪要》中载明:会议主题***事件讨论,领导总结……这次事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必须给予严厉处罚及严肃处理。综合考虑,决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会议决议给予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仲裁庭审中对此《会议纪要》真实性表示认可。
2020年12月8日雅士利公司出具《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其中载明:2020年12月8日下午,你和品保部员工杨某,4在生产车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你将杨某,4推倒在工作台上,导致杨某,4左侧多发肋骨不全骨折,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你在工作场所动手致其他员工受伤的恶劣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鉴于以上行为,你已经构成了:1)违反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日常行为规范”;2)在公司内斗殴的违纪行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9.2条款及相关附件一:公司纪律处分细则第二条C(2)条款,公司决定立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收到该通知书的当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和离职手续,并完成工作交接,避免任何延误导致个人及公司的不便和损失。
雅士利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报备了工会。***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821.81元。***2021年1月5日收到雅士利公司发放工资5651.85元。
一审庭审时,雅士利公司表示***2020年10月上班8天,工资应是1394.78元(4010/23*8),2020年11月绩效工资应是5112.2元,2020年12月绩效工资0,原因是***2020年12月出勤不满月,故雅士利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发放***工资5651.85元(实发)。***对雅士利公司所述2020年11月绩效工资为5112.2元认可,不认可雅士利公司所述2020年12月绩效工资0,并表示其2020年12月共上班9天(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9日),应以综合月工资7821.81元为基数进行计算,雅士利公司仍需支付其2020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1600元(7251-5651.85)。
一审诉讼中,雅士利公司申请证人杨某,4、赵某,4出庭作证。杨某,4称,其为公司巡检人员,巡检过程中被***暴力伤害,个人不追究***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没有向公司说谅解***,要求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处理。赵某,4称,其为品保部经理,是杨某,4领导,杨某,4被打后安排他去医院治疗,了解事情真相后我要求公司严肃处理。
***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6日裁决雅士利公司支付***2020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共计1600元。***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
上述事实,有会议纪要、2020年12月8日事件经过纪要、苏州九龙医院门诊病历、员工手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函、工会通知函、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附卷佐证,并经质证,一审予以确认。
一审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要求雅士利公司支付2020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共计1600元。***主张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且雅士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一审予以确认。
关于***要求雅士利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6668元的诉讼请求。雅士利公司表示2020年度年终奖只针对在职员工发放,***不享有2020年度年终奖。***无证据证明雅士利公司应发放其年终奖,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该项诉请,一审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雅士利公司支付赔偿金132971元的诉讼请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理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雅士利公司以***在职期间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9.2条款及相关附件一:公司纪律处分细则第二条C(2)条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违纪事实,***2020年12月8日下午与品保部员工杨某,4在生产车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将杨某,4推倒在工作台上,导致杨某,4左侧多发肋骨不全骨折,已达雅士利公司《员工手册》中违纪解除的规定。就解除依据,雅士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知晓《员工手册》相关内容。故雅士利公司可依据该《员工手册》条款对员工实施管理。就解除的程序而言,雅士利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且已告知工会,已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义务。综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具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雅士利公司系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正当行为,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雅士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不予支持。
一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共计16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当事人在二审中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就雅士利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关于公司《员工手册》通过的决议、关于同意雅士利公司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批复、确认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会议纪要,***在仲裁质证时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认可,在一审质证时表示对解除劳动合同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真实性认可。该确认函载明,本人已收阅雅士利公司的员工手册,确认对公司各项政策了解并接受。
***提交的其与杨某,4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请求杨某,4帮其和公司领导说说好话,询问杨某,4有没有原谅其,在公司问杨某,4时希望杨某,4说原谅其了,两人愿意和解,和公司没有关系。杨某,4向***回复,不会追究***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雅士利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案涉纠纷源自***于2020年12月8日与杨某,4在生产车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将杨某,4推倒在工作台上,致使杨某,4受伤。根据当天医院门诊病历以及影像学报告,杨某,4所受伤害为左胸多发肋骨骨折。根据***提交的其与杨某,4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得出杨某,4已原谅***的结论。
雅士利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员工手册》通过的决议等证据表明雅士利公司修订《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在确认函上签字的行为表明其收到并知道《员工手册》内容。因此,雅士利公司《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规章制度依据。
***收阅过雅士利公司《员工手册》,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其作为领班理当较好地遵守劳动纪律,但在处理与同事杨某,4争执过程中表现不够冷静,处理方式不妥,其行为不但给同事造成比较严重伤害,同时也违反了雅士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杨某,4不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表态,并不影响雅士利公司依据本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雅士利公司据此以***在工作场所斗殴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与规章制度依据,一审对***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