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959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81823850。

法定代表人:雷家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士利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雅士利公司支付2019年3月电话费302元、2019年3月9日火车票239元、2019年3月差旅费津贴308元、2019年9月青岛往返苏州车费507.5元。事实和理由:**与雅士利公司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分别为2010年1月26日至2013年4月30日,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雅士利公司在2019年3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案情详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961号民事判决书。雅士利公司应支付**2019年3月电话费302元、3月9日火车票239元、3月差旅费津贴308元、9月青岛往返苏州车费507.5元,案件受理费应由雅士利公司承担。**于2020年1月6日在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该仲裁委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20]189号裁决书认定上述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并驳回,故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于2010年1月26日入职雅士利公司,双方先后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2013年5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20日,雅士利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书,通知**因工作需要与个人工作绩效情况,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期满后终止。庭审中,**明确本案为普通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雅士利公司主张的案涉款项,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应按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故对**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洪娥

人民陪审员  于庆娟

人民陪审员  张丰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琤琤

书 记 员  敖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