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28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8182385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宏路**。
法定代表人:雷家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在83×××6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37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83×××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林
书 记 员 章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