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

**、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2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宏路**。

法定代表人:雷家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9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83×××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林

书 记 员  章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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